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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24-08-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卫兰

【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再婚,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子王某,王某跟随李某生活,张某在外做生意,李某在家照顾子女,李某与张某婚后于2010购买了一套115平方米的套房,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自2015年开始,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合开始分居生活。2019年,李某擅自将房屋赠与王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对该房屋享有份额,对自己份额享有处分权,王某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故赠与行为并非全部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双方在没有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式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张某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李某赠与房屋应取得共有人张某同意。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王某,严重侵害了张某的产权权益。因此,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赠与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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