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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邻居修斜坡影响出行,能起诉拆除吗?

日期:2024-08-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法小援 京司观澜

周先生和张大爷是邻居

周先生在门口修建水泥斜坡

延伸至两家公共过道

影响了张大爷出行

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逐渐恶化

村委会调解无果后

张大爷诉至法院

要求邻居拆除水泥斜坡

并清理过道障碍物

张大爷能得偿所愿吗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邻居修建水泥斜坡

导致大爷通行受阻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的张大爷和周先生是多年邻居,两家东侧有一条南北方向的公共过道,宽度约3米,周先生家处于过道的进口处。张大爷家位于过道的里面,这条过道是他家出行的必经之路。

原本两家的大门都朝南,周先生家于2019年翻建房屋及重建院墙后,将院门改为朝东,并建成了与过道相连的水泥台阶。2023年3月,周先生家又将第二步台阶往下修成水泥斜坡,一直延伸至公共过道内约2米处。

张大爷一家对此深感苦恼,认为周先生家的水泥斜坡坡度过大,导致过道仅剩1.6米可供通行,车辆进出颇为困难,严重妨碍了自家出行,两家为此产生纠纷。张大爷一家多次协商希望对方缩短斜坡,经过村委会调解也未能达成一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

2023年6月,周先生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四至,对自家房屋面积进行测量,觉得南侧院墙东西长度不足,于是拉来砖块堆放在过道上,计划垒一道墙补足宅基地面积。张大爷家发现后进行了制止,两家矛盾进一步激化。

眼看协商调解均无效,张大爷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2023年8月,他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拆除院门口的水泥斜坡,并将过道内的红砖、摩托车、三轮车、垃圾车搬走且不得在过道存放这些物品,清除其在过道内种植的葡萄藤和红薯秧。

法院经勘查判决拆除坡道

并清理障碍物

经过法官现场勘验,周先生家东墙外还建有一个高约60厘米、宽约30至45厘米不等的花池子,花池内种有葡萄、红薯等,旁边停放着一辆装垃圾的单轮手推车,还堆放着一些红砖。

法庭上,周先生辩称在院门前修建斜坡是为了能让车开进院内,且斜坡建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没有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也不妨碍张大爷家的汽车通行。过道里的摩托车、三轮车、垃圾车也都停放在自家宅基地登记的使用面积内。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过道是张大爷家出行的唯一道路,已形成多年,部分过道面积即便登记在周先生家宅基地范围内,也不应影响张大爷使用该过道通行。周先生家院门前所建水泥斜坡步道明显高出地面,对于人员和车辆的出行均造成不便,已构成妨碍,应当予以排除。张大爷要求周先生拆除其院门前水泥斜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于拆除的范围,根据现场勘察,应以周先生家院门口从上数第二步台阶往下往东拆除为宜。另外,周先生家将红砖、垃圾车放置于过道上,花池内的葡萄藤、红薯秧也蔓延到过道上,均影响道路通行,也应当予以排除。至于张大爷要求周先生不得将摩托车、三轮车停放在过道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周先生家并非长期将车辆停放在过道内,偶尔停放应以不妨碍通行为前提,没有支持张大爷的这一诉求。

2023年11月,法院判决周先生将院门口的水泥斜坡从上数第二步合阶往下往东的部分拆除,同时将放置于过道内的红砖、垃圾车以及蔓延至花池以外的葡萄藤、红薯秧等全部清除,驳回张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他表示,自家老宅院原本是梯形,在翻建房屋时,他将宅院修整为正方形,还将院门口的通行空间扩大,完全不影响张大爷家人及车辆的正常通行,预留的水泥斜坡空间是为了方便自家出行,如果将第二步台阶下往东的部分拆除,那他家根本无法正常出入,车辆也无法进出院子,因此他无法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周先生提交了出行照片、红砖前后摆放对比照片、其他胡同宽度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如果没有斜坡会造成自家老人无法出行,当前过道里的红砖已经靠边码放在三年前翻建房屋时院墙的位置处,并不影响张大爷和其他邻居。

二审前,张大爷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市法援中心审批通过,指派法援律师办理此案。

法援律师立即与张大爷家取得联系,沟通了解案情细节,耐心倾听事情的来龙去脉,提出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周先生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周先生家原本院门口朝南,修建房屋后改为朝东,为了弥补自己宅基地的面积,在院墙外修建了花池,但该过道已形成多年,一直保持3.2米宽,有村委会的老照片为证,周先生自建水泥斜坡后造成邻居家通行不便,不能过车,这才引发纠纷。

经过村委会多次规劝,周先生仍持续妨碍邻居通行权至今,毫无排除妨碍的举动。周先生明知张大爷已经起诉,却仍强行在胡同内垒墙,将张大爷家唯一出行的通道堵塞,致使矛盾加深,恶化相邻关系。

周先生家提交新证据想证明若没有斜坡便无法通行的主张不能成立。该斜坡建于2023年3月,修建之前周先生家完全可以正常进出;周先生家现在的院墙位置就是原来老院墙的位置,宅基地证件上记载的面积覆盖延伸到历史上形成的共同道路,不应当在共同使用的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邻居出行。另外,周先生家目前只将红砖挪了位置,仍放置在墙根处妨碍通行。因此,周先生修建的斜坡以及堆放的红砖、花池栽种的植物,都已经影响到邻居的通行,构成了相邻的妨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二审中周先生提交了新证据,但这些证据难以证实其建设水泥斜坡、花池及摆放物品、种植植物,未对张大爷的出行造成障碍,故对周先生的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依据充分,予以维持。

2023年12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澜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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