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还是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规定》第3条第1款第6项关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时,既要考虑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也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辖44号
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乡西南地村。
法定代表人:张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雨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峰建筑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振峰建筑公司诉称:2011年7月,中铁九局公司平齐线茂满段增建二线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振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1年8月1日,合同文本工程承包人为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章为中铁九局集团平齐线茂满段增建二线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振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振峰建筑公司如期完工,但中铁九局公司平齐线茂满段增建二线工程项目经理部未支付全部工程款。故诉请判决:一、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给付未付工程款3051389元及利息;二、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中铁九局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沈阳运输法院管辖。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认为,振峰建筑公司曾到沈阳运输法院进行起诉,沈阳运输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沈阳运输法院导诉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请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未予受理。振峰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2017年5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521民初5387-3号民事裁定,驳回中铁九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中铁九局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运输法院审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双方约定向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约定,本案应当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处理。2017年10月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5民辖终46号民事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1民初538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错误,遂逐级呈报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车务段管辖的茂林站,本案应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振峰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支付平齐线茂林至满汉营段增建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确定管辖既要考虑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也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2018年1月16日,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茂林站系通辽车务段管辖的车站。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平齐线茂林至满汉营段,属于通辽车务段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振峰建筑公司与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关于“由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所在地即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 ×
审 判 员 周其濛
审 判 员 李盛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