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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的认定

日期:2024-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院案例】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的认定

裁判文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426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2年1月18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昌郭医颈肩腰腿痛医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圆融颈肩腰腿痛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意见摘选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的认定。

1.关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款。

首先,郭医公司与中亿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明确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郭医公司关于双方订立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的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其以此为由主张增加工程量的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3.1条计量原则中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价规范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ABC及其勘误和解释)。”据此,鉴定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亿丰公司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郭医公司关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不应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关于未完工程部分的文明施工措施费。

根据《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及该通知所附《安全文明施工实际投入一览表》可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所必要的费用,其计价标准划分为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两部分,其中文明施工的项目内容包括:(1)现场围挡;(2)五板一图;(3)场区道路、场容场貌;(4)材料堆放、操作加工棚;(5)办公、生活用房;(6)其他相关费用。本案鉴定人员在一审出庭时明确表示,上述六项文明施工的项目是施工前期都要投入进去的。中亿丰公司在一审时也提供了供需合同、供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按照国家规定实际采取了保障案涉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因此,未完工程部分的文明施工措施费717815.66元应当计入案涉工程造价。中亿丰公司要求未完工程部分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3.关于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用,属于间接费中的规费,而环境保护费属于直接费中的措施费,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一审判决以安全文明施工费项下已包含环境保护项目为由,对中亿丰公司主张的工程排污费不予支持缺乏法律依据。中亿丰公司在一审时提供了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出具的证明、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中亿丰公司向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实际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118594.4元。而《许昌郭医颈肩腰腿痛医院项目一期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的工程造价并未计入工程排污费。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员已明确表示“可能当时没有注意到,工程排污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中”。据此,本院对中亿丰公司上诉要求将工程排污费118594.4元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4.关于中亿丰公司主张的前期支出费用。

中亿丰公司上诉主张的前期支出费用2834503元,包含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56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费167000元和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支出的保险费211503元。其中关于中亿丰公司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56000元,中亿丰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返还,其要求郭医公司向其支付该费用于法无据。关于中亿丰公司支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费167000元,系中亿丰公司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所发生的费用,并非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关于中亿丰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支出的保险费211503元,因鉴定确认的工程造价中已经计取了社会保障费,中亿丰公司再要求郭医公司向其支付该项保险费用不应获得支持。综上,中亿丰公司上诉主张的前期支出费用2834503元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中亿丰公司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应为37682432.72元(36846022.66+717815.66+118594.4)。一审判决对工程价款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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