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的“往来明细”已列明按照约定比例4.6%扣除管理费,法院仍可酌定按照约定管理费的50%支持
裁判理由:关于管理费。案涉《单体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约定“江苏双楼公司按南京久环公司所完成工程结算总价(含建设单位及江苏双楼公司的代购材)的4.6%收取总包管理费”,因此南京久环公司对于双方之间关于管理费的约定系明知,二审法院基于案涉《单体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无效,结合江苏双楼公司进行了相应管理的事实,酌定由南京久环公司承担案涉管理费的50%并无明显不当。江苏双楼公司主张基于双方已就管理费的收取达成合意以及结算协议有效等理由应全额收取管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南京久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986号·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