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无效,约定的“审计结算价下浮8%”属于管理费约定,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在约定范围内酌定管理费为4%
裁判理由:涉案管理费应否计取,应以何种标准计取。涉案《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格:审计结算价下浮8%。”一审法院将该约定定性为总包单位收取8%的管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无效系因违反禁止违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孙炎、鞠建军并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借用江苏一建名义,对违反禁止转包明知,其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对于孙炎、鞠建军依据《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无效而主张不予扣除管理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涉案《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无效,江苏一建主张按照协议约定收取8%的管理费也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将双方约定的按照审计结算价下浮8%调整为下浮4%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779号·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