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按经法定程序调升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曾某等63人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在小区物业楼栋门口以及公告栏处张贴《关于某小区调升物业管理费之事宜通知》及表决统计表、调价后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告知全体业主,拟实施物业管理费提价的具体方案、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审计报告,并听取和收集意见。在公示30天后,某物业公司收集了业主表决意见,并在投票完成后对投票结果进行了公示。在部分业主投诉公示及表决结果后,某物业公司根据街道办通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持下,在案涉小区业主代表、街道代表以及居委、物业公司代表的共同见证下,重新对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结果符合物业管理费提价程序。曾某等63名业主不服,起诉请求确认某物业公司上调物业费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终统计结果显示,同意提升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人数超过业主总人数的50%,投同意票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的50%,某物业公司亦对计票结果进行了公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实质性要件,且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缴费数据显示,案涉小区已有60%的业主按新的收费标准缴纳了物业管理费。曾某等63人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并不足以推翻前述事实,某物业公司在本次调升物业管理费的程序中虽有瑕疵,但并未实际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曾某等63人应当按调升后的收费标准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典型意义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程序,物业公司应取得审计报告、公示相关事项、听取和收集业主意见,调价方案应经业主表决通过等。物业管理公司的调价程序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业主应予遵守。该案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程序要求及举证责任,对于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合法调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