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申请执行 >> 执行异议

东台市标升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日期:2023-09-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际施工人借用建设工程施工公司的资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按约履行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就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垫资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施工中已发生或应当给付的工资和材料款均在其垫资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有权对自己垫资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吴某某申请执行的依据系(2011)盐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实际施工人吴某某借用前进公司的资质,与发包人中辰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按约履行施工合同,故吴某某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以支持。本院(2012)苏民终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亦认定,吴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垫资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施工中已发生或应当给付的工资和材料款均在其垫资范围内,吴某某有权对自己垫资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吴某某的垫资款中包含200万元桩基建设保证金,因桩基工程早已经完成,桩基建设保证金已转化为工程垫资款,系为工程建设实际支出的费用,吴某某对此依法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所涉执行分配方案将吴某某垫资款中200万元桩基建设保证金列为优先受偿债权,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东台市标升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案例文号:(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542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