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地热能公司自2018年起每个供暖季都为临潼区某商住小区提供地热供暖服务,但该小区部分业主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拒付采暖费。故原告于今年10月起陆续将多名未交采暖费的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采暖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法官调解
考虑到该案关乎民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在向原、被告详细询问后,得知业主不交费的原因系房屋长期空置无需供暖,所以才一直不愿意交纳供暖费,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后,促使纠纷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临小法”说法
本案中,业主和供暖公司的争议焦点为“业主无需集中供暖时,是否仍然需要交纳取暖费”?按照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 所在建筑供热设施若具备能够采取控制、隔热措施的,用户可以申请停热,停热以整个采暖季为单位,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
也就是说,业主房屋内的供热设施能够采取控制、隔热措施的,如不需要采用集中供暖时,需要提前按照要求向供热企业提出停热申请。但提出申请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交纳取暖费。
按照上述规定,业主申请停热以整个采暖季为单位,申请停热后,仍然需要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采暖费。因此,本案中,业主以自己的房屋无人居住,不需要供暖为由,在未向供热企业申请停热的情况下,拒付采暖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单个业主的采暖设施是整个供热系统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因单个业主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损耗着供热资源。因此,申请停热的业主仍然需要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取暖费。
延伸阅读
取暖温度不达标业主该咋办?
1.达标温度是多少?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测温主体是谁?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集中供热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接到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投诉的,应在12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以及集中供热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测温而由物业服务公司测温的结果,都可以作为退费依据,测温结果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
3.测量方法?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测量室内温度,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至1.5米处,以测温表读数稳定后显示的温度为准。
4.对测温结果有异议该咋办?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向所在辖区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投诉,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回应,并组织进行现场测温。测温记录应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集中供热企业、热用户共同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结算热费的依据。
5.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可能原因及后果是什么?
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三种情况:
(1)集中供热企业原因: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集中供热企业采取改正措施,对整改结果进行抽查。
(2)建设单位原因:非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需提供证据,提出解决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热用户。经建筑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属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质量标准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3)用热方私自拆除墙体或墙体保温层、设置隔断、扩大采暖空间、改动取暖设施等。集中供热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热用户。
6.哪些情况下应该退费?退多少?如何退?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集中供热企业应在供热结束后至当年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退费时,集中供热企业应提供书面说明,写明退费原因、退费计算公式、退费日期,并经用户签字后,由集中供热企业和用户分别予以留存。
法条及相关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二、《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2021年)
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三、《〈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热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接到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投诉的,应在12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以及集中供热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测温而由物业服务公司测温的结果,都可以作为退费依据,测温结果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
第二十二条 测量室内温度,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至1.5米处,以测温表读数稳定后显示的温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向所在辖区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投诉,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回应,并组织进行现场测温。测温记录应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集中供热企业、热用户共同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结算热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集中供热企业采取改正措施,对整改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非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需提供证据,提出解决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热用户。
经建筑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属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质量标准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因用热方私自拆除墙体或墙体保温层、设置隔断、扩大采暖空间、改动取暖设施等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热用户。
第二十六条 集中供热企业应在供热结束后至当年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退费时,集中供热企业应提供书面说明,写明退费原因、退费计算公式、退费日期,并经用户签字后,由集中供热企业和用户分别予以留存。
第二十八条 所在建筑供热设施若具备能够采取控制、隔热措施的,用户可以申请停热,停热以整个采暖季为单位,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
文字 /赵梦婷 胡子龙,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