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提供适当担保,承包人可依法停止施工保护自己的利益——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除返还承包人保证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承包人有理由认为发包人可能丧失给付工程款能力或者可能拒不给付工程款。在承包人起诉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提供适当担保,承包人依法停止施工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68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