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按银行基准资金利息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工损失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