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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表见代理,应综合考量相对人主观是否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客观表象是否充足等因素

日期:2023-09-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认定表见代理,应综合考量相对人主观是否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客观表象是否充足等因素——某建筑公司与荣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赵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施工案外工程。赵某在施工期间刻制了某建筑公司收料专用章,又以该公司名义施工了涉案工程。赵某施工过程中聘用郭某在该两个工地任材料员。荣某经郭某介绍向工地供应钢材。荣某在合同签订前随郭某去两工地现场考察,工地有办公室、会计室等,并悬挂有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标识牌,另有安全员、质检员等五大员一览表镶贴在墙上。之后,荣某、赵某分别以某物资站、某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某建筑公司向某物资站购买钢材一宗。赵某、荣某分别作为某建筑公司、某物资站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未加盖某建筑公司的印章,郭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某物资站向涉案工地运送钢材和木材,郭某作为材料员签收并出具了加盖有某建筑公司收料专用章的收料单。某物资站后因货款拖欠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对赵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应从行为人荣某在主观上是否善意无过失、无权代理人赵某的行为在客观表象上是否充足等方面进行分析。荣某出于防范经营风险的考虑,在某建筑公司材料员及担保人郭某的带领下,到工地进行了考察,因此可以认定荣某在签订合同前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且《签证单》及相关施工资料亦载明涉案工地的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应认定荣某有理由相信涉案工地的施工人是某建筑公司。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郭某作为收料员在《收料单》上加盖了某建筑公司的收料专用章,在案证据亦证实该章一直对外公开使用。因此,在客观表象上,荣某亦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是将货物交付给了某建筑公司。原审据此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典型意义】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旨在保护代理交易中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认定表见代理成立,被代理人将承担巨大的不利益。本案从主观善意无过失、客观表象充足、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对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交易风险由谁引起、谁最易控制风险、交易成本的控制、交易效率的提高等因素进行考量,以判断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要充分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以使表见代理制度的效用得到有效地发挥。此外,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证照、印章、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的管理,明确对外授权,对原有代理权限的离职人员或外部人员及时公示并收回可能代表公司权限的外在表征等,防止被判定为表见代理而蒙受损失。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2216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法官:王鹏、孙长峰、孟庆红,书记员:张青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628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法官:柴家祥、贾新芳、李霞,书记员: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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