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市房管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在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发的小区内建造了案涉24号房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案涉24号房屋及另一处房屋作为物业用房移交物业公司使用。2020年3月,市房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时未按规定配备物业用房为由,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22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并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小区的物业用房进行具体规划,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并无过错,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现物业用房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案涉24号房屋虽未履行审批手续,但市房管局没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市房管局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物业用房属事实认定错误。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审批进行建设不存在直接的违法所得问题,市房管局没收违法所得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房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市房管局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处罚。企业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进行施工建设,其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企业没有过错,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没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违法所得。人民法院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