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或违约损失吗?
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实践中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属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有的法院则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损失范围,不属于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此我们认为,利息虽然属于孽息,但是建筑工程价款利息是在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产生,因此该利息属于发包方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规定中的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范围,不能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第73-77页)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2017)最高法民申356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