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住房公积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上述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拒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上述单位的职工,有权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具备的条件:
(1)国家机关必须为其公务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与其所在的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未与单位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6个月以上。
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公务员及职工,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适用本地的实施方案。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各省会城市一般都出台有适用于本辖区的实施细则。例如,《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这些地方性法规都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对来说,更符合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实施过程中更容易操作。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事项都必须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