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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之交房时间和交付条件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0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般情况下,购房人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应规定具体的交房时间,并约定如有违约应如何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约定有时是不平等的。如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每延迟1天赔付给购房者l%o的违约金,延迟90天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但是90天以后的15天之内,如果购房人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购房人放弃退房。1%0的违约金不够购房人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不仅对开发商起不到惩罚效果,连购房人最基本的损失也得不到赔偿。因此,购房人可以提出,要求开发商赔偿购房人的房款、银行贷款、银行利息、律师费、测量费、误工费、房价上升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对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合同,但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出现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视为购房人对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予以默认,其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楼盘竣工后,是否达到交付房屋的条件也容易引起纠纷。例如,赵某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在接到开发商交房通知后,他到该楼盘收房时发现,小区里道路坑洼不平,楼道里的地砖没有铺好,绿化花园也不见影踪,就连水、电都没有接通,根本不能算竣工。于是他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说,在补充合同中约定:“购销合同中的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是指房屋单体建筑,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个单位及甲方共同验收合格并签章,房屋取得上述单位验收签章的,即视为乙方所购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现在上述几家单位已经验收合格,所以是具备交付条件的。赵某坚持不收房,可是开发商反而提出,按合同约定,自接到开发商通知交房起3日内不来收房的视为房屋已交付,所产生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并且物管费由业主承担。为避免出现类似交房标准不一致的纠纷,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约定,房屋竣工验收是指经主管部门综合验收,房屋经综合验收方可交付。这样,对于工程质量、规划设计的落实、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都得到验收后开发商的房屋才符合交付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购房人可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也可要求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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