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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31 点击:135次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动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的收储价格,一般按照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确定。供应价格由收储价格、收储相关税费、物业服务费、财务成本等组成,其中,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区、县政府确定;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规定程序确定。

  • 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30 点击:158次

    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8-30 点击:113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档案管理。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以建筑区划为单位,以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为基础,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相结合的维修资金档案,并对档案实施规范化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日期:2017-08-30 点击:14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8-30 点击:120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30 点击:152次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事项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监理机构提出核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申请质询。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评估报告质询。

  •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日期:2017-08-30 点击:195次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上,按照居住类记载相应的房屋建筑类型,将房屋用途记载为“居住”,土地用途不变。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7-08-30 点击:10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30 点击:124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经纪机构任何未予标明的或未书面告知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8-30 点击:119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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