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加强二手住房交易管理。加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完善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代理行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调控政策执行、规范交易资金监管、规范门店管理、规范经纪人员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更新的标准规范及数据质量检查规则,实现规划信息的集成管理和互通共享。
上海市关于开展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面正确解读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措施政策;加强舆情监测,对编造谣言、散布不实信息、 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相关工作。
兰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物业小区业主自治机构成立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日常检查;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检查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行政批准事宜相关资料的归集、建档工作,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督体系,对纳入名录名册管理的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管理。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纳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家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耕地保护、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督察等制度是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和城乡一体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配套制度,中央在有关决定和会议中也多次强调,实践中也有了很多成熟可行的做法,在这次法律修改中予以配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