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操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3 【作者】 【来源】
宁不动产登记〔2017〕1号
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不动产登记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现将《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操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1月3日
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操作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切实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现就开展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工作制定操作暂行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境内的银行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园区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南京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共性申请材料备案适用本办法。
二、可办理备案的共性申请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3、银行机构金融许可证原件。
三、备案材料的使用
1、共性材料备案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向备案单位提供具有备案水印标识(含备案编号)的PDF电子文件,备案单位可重复打印使用。
2、备案单位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提交具有备案水印标识(含备案编号)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印章),不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
单位可持下列材料到南京市中山路171号二楼15号窗口申请办理材料备案:
1、《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申请表》原件(式样见附件1);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代理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4、《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申请表》所列申请备案材料的原件。
(二)受理
1、受理人员依据以下要点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清晰,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致;
(2)《授权委托书》:填写完整、清晰、准确;
(3)申请备案的共性材料原件齐全、有效。
2、符合要求的,由受理人员将申请备案的共性材料原件进行扫描和加水印标识(含备案编号)处理,同时及时将材料扫描件在指定信息系统中上传、发布。
(三)结果反馈及归档
1、受理人员对单位提交的备案共性材料原件与制作的具有备案水印标识(含备案编号)的PDF电子文件核对相符后,出具《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通知》(式样见附件2),将备案共性材料原件退回,并将具有备案水印标识(含备案编号)的PDF电子文件提供给备案单位;
2、《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代理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通知》(存根)由经办的登记大厅妥善保管,按月移交档案科。
五、备案变更
1、已备案的材料发生变更的,备案单位应及时申请对变更的材料进行备案,参照前述备案程序办理;
2、在扫描处理时,扫描人员更新信息系统中的备案材料,原备案材料作为历史资料供查询追溯。
六、撤销备案
1、单位可持下列材料到南京市中山路171号二楼15号窗口申请办理共性材料备案撤销:
(1)《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撤销备案申请表》原件(式样见附件3);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代理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受理人员审核后,根据申请,在信息系统中将相关材料作撤销备案处理,原备案材料作为历史资料供查询追溯;同时,向备案单位出具《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撤销备案通知》(式样见附件4)。
3、《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撤销备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代理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撤销备案通知》(存根)由经办的登记大厅妥善保管,按月移交档案科。
七、其他事项
1、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工作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时,应对具有备案水印标识(含备案编号)的复印件材料进行核验。
2、自2017年3月1日起,未经备案的,提供材料复印件时应提供原件核对;否则,不予受理。
3、备案相关事项咨询电话:025-896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