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2-9 【作者】 【来源】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专户开设,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开设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提出开设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的,应当将包括专户开设、维修资金划转、维修资金管理等内容的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我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我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委托一家作为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就近选择在该专户管理银行所属相关支行开设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
三、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备案管理,不断提升备案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维修资金专户开设备案资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四、本通知的施行时间及施行前后政策的适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局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