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房地登记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不动产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1990年5月19日前一直使用至今的,则按原初始城镇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确认,经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在1990年5月19日后使用土地的,应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到所在国土分局申请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再申请不动产登记。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打击投机炒房,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变相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虚标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户籍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临安、淳安四县(市)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方可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签字确认;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怂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其指定金融机构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提供或推荐“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