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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系到胜诉判决能否实施到位,备受各方当事人关注。第一次写关于执行的篇目执行案件6个月未执结的症结后,很多人对未及时采取的执行措施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节点和期限很关心,本文整理了执行中15个关键节点和期限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期间?
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但要注意各种扣除期间。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二、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何时立案?
7日内立案。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
16.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三、人民法院何时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
10日内。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
第四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四、申请执行后,法院应何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络查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在7日或3日内调查。
五、被执行人有财产,法院应该何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网上能冻结的立即冻结,网上不能查封、扣押、冻结的,3个工作日内查封、扣押冻结。
四、五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
13.依法及时查封财产。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效解决消极、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顽疾。
依据2.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六、查封后,法院应该何时确定处置参考价?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需要拍卖的应该在30日内启动评估程序。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16.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财产处置参考价应当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七、评估机构的作出评估期限?
一般不超过60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八、评估后,法院应该何时进行拍卖?
评估后,法院应该10日内启动拍卖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九、拍卖机构拍卖的期限?
一拍是超过拍卖公告期以上的以拍卖机构所排出的期限;二拍在一拍流拍后60日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八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另可参考《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17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立之日起15日内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十、拍卖成交后,法院应该何时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应于尾款交纳后10日送达裁定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十一、送达拍卖裁定后,法院应该何时交付拍卖房屋?
裁定送达后,15日内交付拍卖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十二、执行异议的立案期限和审查裁定期限?
立案3日,裁定15日。
依据1.《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2.《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十三、执行复议的期限?
一般为30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十四、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间?
存款冻结一次1年,查扣动产2年,查扣不动产3年。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十五、暂缓执行的期限?
一般一次不超过3个月。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
77.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执行中有不少关键节点和期限,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赖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需要当事人多沟通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