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案外人能否以其系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为由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答:《民法典》第397条明确规定了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认定对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案外人不能以其系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为由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1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案外人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续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对该部分不动产享有物权,并不属于抵押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的抵押房地一体处分原则其仍不能以此为由排除对建筑物的执行处分,但依法可参与执行分配程序、优先取得续建建筑物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