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案例
装修超期致业主无法入住 装修公司被判承担租房费用由于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满足业主个性化需求,不易标准化。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会根据业主需求随时修改设计,所以很难精确预估施工期限。另外,承包方由于业务获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为了获取利益,他们会尽可能多地承接业务而往往忽略能否如约完成施工的问题,从而导致装修项目施工超期完成的情况频发。
施工增项未作明确约定 业主无需支付对应价款装修公司和胡某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关于争议增项,合同约定“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胡某主张应予扣除的增项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胡某主张扣除该部分增项3580元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23986元。
改动承重墙被行政处罚 业主与装修公司均需担责装修过程中,违章搭建、垃圾乱堆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为自己及邻里日后生活埋下安全隐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另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改造地暖致使楼下变“危房” 业主因不当装修被判赔偿邻居损失住宅内的装饰装修是业主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权的形式之一。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虽然是对其专有部分的改造,行使的是专有权,但是由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与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以及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紧密结合或相邻,实践中常常构成妨害或侵害其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发邻里矛盾。
因装修起纠纷,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吗杨女士与元贞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海淀区。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向元贞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案属于涉案房屋所在地海淀法院管辖范围,杨女士应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新房窗户安装仅一年多便频繁漏水 房主申请质量鉴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门窗公司在完成窗户定制工作的同时,需将窗户安装合格,才算交付了合格的工作成果。窗户的基本功能即是防风防雨,当门窗公司安装的窗户不能实现该项基本功能时,尽管窗户质量符合标准,其仍然应该为自己的瑕疵安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选择,本案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减少报酬,赔偿窗户维修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予以支持。
拿了设计图后另找别家装修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房屋装修本是一件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好事,但因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纠纷产生,建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应具体明确细节化,特别是对于装修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质量、违约责任等应作出书面约定,业主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家装“项目经理”坠亡,装修公司该担何责?法官说法:目前家装行业发展迅猛,半包、全包、定制等各类装修形式层出不穷,各种涉装修纠纷也日益增长。相关装修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装修质量的同时,维护装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另外,家装从业人员也应提升安全意识,提高专业水平,签订相关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确保依法合规开展作业。
施工“加料”闹矛盾 法官断案辨权责老陆与杨师傅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老陆的农房改建工程系由杨师傅承建,实际也是由杨师傅组织施工建设。根据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修理、返工、改建。案涉房屋经鉴定,内、外墙的抹灰层存在起砂、空鼓、脱层等质量问题,也提出了修复方案。经释明后,被告杨师傅不同意按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