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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 >> 家庭装修案例

改动承重墙被行政处罚 业主与装修公司均需担责

日期:2023-05-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改动承重墙被行政处罚 业主与装修公司均需担责

基本案情

赵某与装修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设计图纸、包工包料进行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厨房门的承重墙被改动。后昌平区住建委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赵某对被拆改的承重墙进行整改,并因赵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对其处以罚款。赵某按要求对墙体进行还原加固,为此支付了11000元,并缴纳罚款80000元。于是赵某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还原加固费用、罚款和修复损失。

装修公司辩称,赵某要求工长拆改承重墙,但根据合同约定,拆改承重墙不属于施工范围,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过程中,厨房门的承重墙被改动,对此作为发包方的赵某应当是知晓且同意的,其称对于改动不知情明显与常理相悖,因此其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装修公司作为专业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知道未经法定流程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但其仍然进行拆改,因此其对于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长属于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后果理应由该公司承担。对于赵某支出的罚款及还原加固费用,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装修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主张的厨房门和垭口损失以及墙面装修恢复费用,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并考虑实际价格,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赵某损失罚款40450元、还原加固费用5500元、厨房门和垭口损失700元、墙面装修恢复费用200元,共计46850元。

法官提示

装修过程中,违章搭建、垃圾乱堆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为自己及邻里日后生活埋下安全隐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另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对于业主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此外,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过程中要依法履行告知、巡查、制止、报告等监管责任,发现违规装修情况及时制止,在制止无效情况下,应当向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装修过程中,若其他业主发现类似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未尽提示义务或未及时制止的,应对行为人违法装修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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