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
对于装修残值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要综合考虑是哪一方的违约行为所致合同解除,或者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合同时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89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沈阳市于洪区荣达威尼斯度假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关于原有租赁物装饰装修补偿问题。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对于残值损失的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要综合考虑究竟因哪一方的违约行为所致,或者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合同时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关于装饰装修问题,案涉租赁合同也有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时无偿移交出租人所有的条款,如前所述,该条款同样不能适用于本案情形,故视同对此无约定。对案涉合同的解除,双方尽管存在不同认识,但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所致,双方对此均无过错,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原审判决判令由武警辽宁总队全部承担该部分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当然,因装饰装修损失是以残值为标准计算的,故原审判决以另案诉讼期间评估机构确定的基准日即2018年2月10日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标准确定残值,并无不妥,再审时仍可继续沿用。
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12号,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于案涉房屋已形成附合部分装修损失的承担比例问题。经查,对于案涉房屋已形成附合的装修残值损失,原审法院酌情认定青海中旅公司应承担40%,李彪、臧正树应承担60%,基于两方面理由:一是双方均存在违约过错,其中青海中旅公司过错主要包括明知案涉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仍对外出租,导致案外人到案涉房屋交涉闹事;交房时间迟延288天;交付时未按约定签字确认等。二是李彪、臧正树对案涉房屋投入大量资金装修后,绝大部分租期未履行时合同即被解除,案涉房屋返还青海中旅公司后,后者实际享有已形成附合的装修价值,故不应由前者独自承担。原审法院该项认定有相关事实和证据支持,有法律依据,亦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