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为保证补贴资金规范使用,对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将通过租赁登记备案、所在街道登记、居住情况检查以及建立举报制度等做法,加强监管,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具体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摇号排序工作规则。装有摇号专用电脑、摇号软件光盘、参加摇号的申请户信息数据光盘的专用箱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证部门在摇号现场当众开锁和启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将启封后的摇号软件光盘载入专用电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将参加摇号的申请户信息数据载入专用电脑,现场程序和数据载入在公证部门和第三方代表监督下进行。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和行政处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公租房社区建设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街镇,建立区县和街镇领导干部联系公租房社区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推进公租房社区建设。市政府将公租房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北京市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作出修改。
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对保管期满的住房保障档案,应由市、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档案管理和相关业务人员共同组成鉴定组,按照国家有关档案鉴定销毁的规定,对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销毁档案的目录应永久保存。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指引。进一步推动我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化、精细化、人性化,不断提升和优化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打造优质工程,我办结合实际,对2011年印发的《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技术指引(暂行)》(穗住保〔2011〕49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广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指引》(2013版)(以下简称《设计指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