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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

日期:2017-08-2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3-9-25

津国土房保〔2013〕283号

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市内六区房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等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

2013年9月25日

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

一、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申请家庭应由持证人或持证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申请家庭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委托书》(附件1)。

2.家庭户口簿。

(1)申请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应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

(2)申请人父母为外地户籍且申请家庭成员在津无房的,应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身份证明。

(1)低保家庭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优抚家庭提供《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3)享受特困救助的孤老、重大疾病、残疾家庭提供《特困救助卡》和孤老、重大疾病、四级以上残疾证明。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见附件2)进行认定。

(4)重残、双残家庭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提供市劳模协会出具的劳动模范身份证明。

(6)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7)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提供“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未持有上述证件原件的遗属,应提供复印件及区民政局开具的身份证明。

(8)离异人员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提供区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应提供区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4.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有关材料。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

(2)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专用存折;

(3)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提供个人诚信申报材料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5)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校人员,提供其所在全日制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全日制学校包括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等;(6)“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合同的,提供《就失业证》;与原单位未解除工作合同的,由原单位开具下岗证明,并由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

(7)家庭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证明材料;

(8)购置机动车辆的证明材料;

(9)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证明材料;

(10)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申请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家庭成员名下他处住房材料。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房屋已被征收(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2003年以前拆迁、不能提供拆迁协议的家庭,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原拆迁单位无法提供复印件或已不存在的,由区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内容包括拆迁房屋地址、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面积、拆迁补偿费等。

(4)私产住房出售的,须提供房管部门加盖“房屋权属档案证明专用章”的买卖协议。公有住房置换的,须提供该处住房置换单;无法提供置换单的,由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供公有住房情况说明(附件3)。

(5)提供参与分摊面积人员他处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6)申请人为离异人员,有婚后共有房产的,提供共有房产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婚后共有房产的,应提供申请人父母住房的证明。

6.按规定同意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配租,且上交原住房的家庭,应出具具结书(见附件4)。

7.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对要件齐全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申请承诺书》(附件6)。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负责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残疾情况(附件7)。

(四)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将初审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样本见附件8),公示期限为5日。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核表初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初审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通知书》(见附件9),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五)审核

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收入、财产证明送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对低保、优抚、特困情况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并开具《不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通知书》,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将经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接到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后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通知书》,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六)审核公示

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公示5日(样本见附件10)。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管局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

(七)核准及公示

市住保办在接到区房管局提交的材料后5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在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站公示5日(样本见附件11)。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由市住保办在申请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市住保办注明原因,退回区房管局,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通知书》,经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八)区政府交纳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

市住保办核准后,通知2003年1月1日以后房屋被征收(拆迁)家庭所在的区政府,按所配租住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的标准交纳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

(九)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签订房屋代管协议

各区房管局负责申请人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的复核工作。各区房管局根据拆迁单位出具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证明》(见附件12),按规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开具《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存储通知书》(附件13)或《签订住房代管协议通知书》(见附件14)。

征收(拆迁)和缴交住房等价款家庭应按规定时间和金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未按要求存储的,视为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

将住房上交代管的家庭,应与区房管局或管房单位签订房屋代管协议,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一并上交。

(十)发放资格证明

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并按要求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上交住房的家庭,开具有效期为一年的《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附件15)。

(十一)承租住房

取得资格证明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摇号、选房。

上交原住房的家庭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原住房腾空,并结清所有附属设施费用,告知区房管局或者管房单位验房。区房管局或者管房单位入户查验,留存原始资料,并出具《申请家庭住房已上交证明》(见附件16)。

申请家庭持《申请家庭住房已上交证明》或者缴交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经营单位需留存《申请家庭住房已上交证明》原件,查验收据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变更及调整程序

(一)变化申报

申请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基本情况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化情况,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年度申报。

(二)受理审核

1.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变更登记表》(附件17)(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确认。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要件提交区民政局。

2.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转来的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收入、财产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填写区民政局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后,经街道办事处转区房管局。

3.区房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实物配租补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签署调整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上报市住保办。

4.市住保办在区房管局转来相关材料的5日内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三)审批调整

对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保办视变化情况对承租住房户型和补贴额进行调整,并将相关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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