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赠与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栏目:北京房产赠与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赠与,房产继承,房屋继承纠纷,房产赠与是区别于房屋买卖的一种房地产转让方式,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接受赠与房地产的受赠人,应持房地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及房地产所有权证,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21年起,继承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立遗嘱在我国并不普及,因为在常人的观念中,遗嘱就等同于“将要去世”,有种不安的感觉。如果亲戚朋友或者邻居听到了谁家要“立遗嘱”,第一想法就是这个人是不是出现什么问题了,或者精神错乱了?没事儿立什么遗嘱。所以说,即便是很多老年人有立遗嘱的想法,但是除非必要,他们是不愿意公开立遗嘱的
关于公产房使用权转让、继承问题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公产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意见比较一致。在公产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时,通常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各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公产房使用权转让流程各地仍有区别,实际操作时应按照当地有关公产房承租权变更的政策规定到相关主管机关办理转让。
关于公产房使用权转让、继承问题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公产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意见比较一致。在公产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时,通常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各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公产房使用权转让流程各地仍有区别,实际操作时应按照当地有关公产房承租权变更的政策规定到相关主管机关办理转让。
民法典中公产房屋可以继承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民法典中胎儿能继承房产吗其一【胎儿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6条明确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除非胎儿在出生时为死体。也就是说只要孩子顺利出生,他就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其二【胎儿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155条明确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在这里不仅认可了胎儿的继承权,且从保护胎儿利益的角度,在被继承人通过遗嘱、遗赠等方式处分财产时,必须为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
城市户口公民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一般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关于继承份额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薛×1等与薛×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首先应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生前未处分的个人财产。被告薛×3提供的两份分家协议,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单形式及内容均符合当地农村风俗习惯,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分家协议,被继承人薛XX和鲁XX1990年之前自己建造的房屋均已经平均分割给了薛永和薛×3,故被继承人1990年之前建有的房屋均不属于遗产。
孔××与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协议书并没有签订完,也没有加盖公章,还在被告手里,还在等待指挥部审核,也没有补偿款,不具备法律效率。诉争的房屋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是内三建的公产房,目前被告正在使用,房子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某与吉田某某、郑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