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继承时该如何分割
案例
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共有三个子女,大女儿李琳、大儿子李明和小女儿李珍,共同居住在单位分配的201号房屋内。2000年房改时,李老先生购买了20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李老先生个人名下。2003年,王老太意外去世,李老先生独自带着三个孩子生活。李明和李珍结婚后从201号房屋内搬出,李琳为了照顾李老先生,婚后仍住在201号房屋内。李老先生觉得李琳照顾的多,就写了一份遗嘱,将其名下201号房屋留给李琳。
2015年,李老先生去世后,因房屋是央产房,李琳到售房单位咨询如何过户。售房单位表示该房屋暂不具备上市条件,不能买卖交易,但允许家庭内部继承,需要所有继承人办理相应手续,才能过户。李琳拿出李老先生遗嘱,希望弟弟妹妹能配合自己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李珍表示201号房屋还有王老太的一半,应当由四人共同来分割。经过李明协调,李琳同意给李珍、李明各八分之一份额的补偿款,但这八分之一到底是多少钱,姊妹三人为此产生分歧。
律师说法
央产房是中央在京机关或单位出售给职工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主体为国务院各部委以及中央在京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根据购买价格的不同分为标准价、成本价、经济适用价,价位的不同会影响交易或继承,其中标准价属于有限产权需要补齐价款才可交易,央产经适房暂缓上市不能交易,成本价央产房一般可以交易但个别军工涉密单位、高校央产房不允许本单位央产房上市交易。
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在继承中不能评估价款,但是可以分割份额,办理共有产权证,产权证上注明各自的份额。如果双方可以协商房子价格,也可以根据协商的价格进行彻底分割。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份额分割后,对于房子的居住权利会引发后续矛盾,协商好价格进行彻底分割可以较好地减少冲突。部分单位会根据央产房上市价值的70%进行回购,亲朋协商价格时可以参考这一数据。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请求获得房屋完整产权,法院会根据双方房屋实际需求是否有房屋居住,份额占比大小,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判决。取得完整产权的好处有,第一评估价低于市场价10%-20%,第二给对方当事人钱财,不涉及执行的问题,不会面临对方不给付财物的风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之前的判例中如果是一方去世后买的,用已故配偶工龄,并且没有和子女分家,又用了共有财产买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不一,北京高院规定此类情况有已故配偶的份额,所用工龄折抵的购房款对应当时的房屋市场价值,比例大概为300万房产折10万。以上为公有住房特殊之处,可以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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