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胎儿能继承房产吗
【案例】
夏先生与赵女士婚后一直未育,35岁左右终于怀孕,夏先生的父亲非常高兴,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尚未出生的孩子。不久夏先生的父亲去世,夏先生的妹妹对遗嘱提出异议,认为孩子未出生,遗嘱是无效的。
为此,夏先生夫妻俩向我所律师咨询,胎儿能否继承爷爷的房屋。
【法律分析】
其一【胎儿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6条明确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除非胎儿在出生时为死体。也就是说只要孩子顺利出生,他就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其二【胎儿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155条明确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在这里不仅认可了胎儿的继承权,且从保护胎儿利益的角度,在被继承人通过遗嘱、遗赠等方式处分财产时,必须为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
例如,被继承人爷爷在生前通过遗嘱方式将房屋给了张某的妹妹,或者遗赠给其他人,那么此时其必须要为胎儿保留其继承份额。
如果是没有遗嘱,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等胎儿顺利出生,胎儿也将按照法定继承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出生时为死体的,则该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因此,本案中,胎儿只要顺利出生,是完全可以通过遗嘱方式来继承爷爷的房产的。但如果出生时是死胎,那么本案继承房产将回归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
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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