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产房屋可以继承吗
【案例】
夏某名下有一公产住房。其去世后,其女儿向我所咨询,自己能否继承该房屋。
【问题解答】
其一【继承财产的界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也就是说继承房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拥有的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共有房产、承租房产等均无法进行继承。
其二【公产房屋的权属】公产房屋是我国福利分房政策下的产物,根据公产房屋的相关规定,公产房屋是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公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仅享有该房屋的承租权,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公产房屋的使用人对于公产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故公产房屋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的。
其三【公产房屋的承租人变更】虽然公产房屋不存在继承问题,但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公产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相关人员是可以申请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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