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房资质签合同,中介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提要
1、 没有购房资质签合同,合同有效;
2、 若客户无资质仍签约,后期因无法取得资质导致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居间方明确知晓无资质仍协助签约,一方面,未尽到如实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京政办发[2011]8号之规定“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故有处罚风险。
案件背景
2017年7月17日,客户经中介公司与业主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
2017年7月27日,客户向业主支付购房款;
2017年8月13日,中介公司告知客户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
2019年,客户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双方诉求
客户诉求: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
法院观点
1、没有资质就签约,合同有效吗?
答:有效。
客户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客户没资质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户算违约吗?
答:算违约。
客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购房资格;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亦未取得购房资格,因此,合同无法完成。故客户应对其无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事项无法在约定限期内完成承担违约责任。
3、居间方有责任吗?
答:有责任。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明知客户不具备购房资格,却未向业主告知上述情况,亦未向客户告知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无法取得购房资格的风险,最终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如实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居间方向客户赔偿各项费用总计10万余元。
法务建议
务必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签约前审核客户购房资质,无购房资质禁止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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