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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权属转让遭遇的“阴阳合同”

日期:2020-01-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处置权属转让遭遇的“阴阳合同”

案情

2016年底,XX实业有限公司与Y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XX实业有限公司将自己持有的、符合《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转让条件的25公顷海域使用权转让给YY投资有限公司,凯悦公司付清全部转让价款600万元之后5个月内,即最迟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海域使用权变更至YY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明确渔业休闲旅游用海的用途不变。协议同时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4个月内不转让海域使用权,明新公司应归还对方已支付的转让款,涉及所有协议全部作废。转让协议签订当天,明新公司又与凯悦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后者借予前者600万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签订后,凯悦公司支付了600万元,但明新公司却始终未履行义务,引发纠纷。

凯悦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600万元。案件判决前,凯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随即凯悦公司作为申请人,根据转让协议的有关仲裁条款,以明新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转让协议和支付违约金。

分歧

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凯悦公司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双方协商或依法律规定任何一方都无权撤销。

明新公司认为,本案所谓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仅是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的担保,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海域使用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履行转让协议,彼此不存在转让法律关系,仲裁请求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转让款的法律性质。凯悦公司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转让价款是各方对转让标的市场判断所作出的妥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行为,而且双方又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对涉案标的物当时市场的价值能作出合理的、客观的、真实的分析和选择。因此,双方应当依据《合同法》保护和尊重转让协议。即使存在价款不公平问题,法律也给予了被申请人救济的权利,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撤销权。

明新公司则认为,转让价款实质上是民间借贷款,凯悦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决定采取“假转让、真借贷”模式进行操作。即凯悦公司借款600万元给明新公司,实际上属于违规的民间借贷,同时为了所谓出借资金安全,借口“为了应付检查”及“其他避税”等目的,又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要求明新公司提交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文件资料,并签署虚假的转让协议书。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是违规借贷的无效担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全部合同、协议均为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继续履行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凯悦公司认为,在海域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并不影响明新公司对协议的履行。《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协议签订在前,协议的合同标的物抵押登记在后,且在抵押登记前,自己已付清了全部合同款项。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协议自订立时生效,协议的合同标的物海域使用权没有交付和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协议的合同效力,明新公司仍负有协议约定的交付义务。另外,抵押权作为他项权形成了特殊的债权,与协议因交付义务形成的一般债权两者并不矛盾,协议的履行不会影响抵押权实现,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明新公司不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向自己交付涉案海域使用权,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继续按照协议书约定交付涉案海域使用权。

明新公司认为,凯悦公司自签订所谓转让协议书至今,只强调支付600万元款项,而事实上,该款并非支付协议转让款,而是其出借给自己的民间借贷款。对协议书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避而不谈,也没有申请变更登记手续,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本案的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起到违规民间借贷无效担保作用。也就是说,双方根本不存在海域使用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从来没有实际履行转让协议,双方不存在转让法律关系。因此,凯悦公司提出要求继续履行转让协议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符。

裁决

根据案件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和庭审笔录,仲裁庭对以下问题作出评判:

问题一:关于协议效力问题。转让协议属于合同,合同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相对而言比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明新公司提交的向法院起诉、撤诉的起诉书、裁定书等证据,仅是间接证据不足以否定本案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事实。双方的协议是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问题二:关于转让款支付问题。凯悦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明新公司偿还借款,仲裁庭无法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理由在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起诉后撤诉的,除了终结诉讼程序外,唯一的法律后果就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法院因终结诉讼而不再审理,对待证事实不予评判和认定。因此,法院的准许撤诉裁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先前于他诉中的起诉书、答辩状和举证质证,这类诉讼攻防行为能否对后诉或其他案件产生影响的问题,即证据法中所说的,当事人在他诉中的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能否约束后诉的问题。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内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作为与不作为、主张的变更与撤回、对期限的遵守与逾期、拒绝释明与怠于举证等在攻防行为上的特殊情形。也就是说,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攻防行为本身。这种意旨能否约束本诉的裁判结果,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仅能约束本诉讼程序,对他诉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事实认定不产生影响。我国证据制度严格实行证据裁判主义,认定事实只能依据证据,而不能依据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由此可见,本仲裁案只能以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的证据资料为基础进行认定,不能超越此范围。在明新公司未能提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或实际履行借贷关系的间接证据情况下,其辩解明显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问题三:关于应否交付涉案海域使用权并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问题。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凯悦公司已经按约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明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涉案海域使用权,并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仲裁庭裁决明新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凯悦公司交付涉案海域使用权,并协助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为一裁终局,仲裁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仲裁决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本案纠纷得到较好地化解。

点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在2016年前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转让包括海域使用权在内的自然资源,需要缴纳税率5%的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后,需要缴纳税率为6%的增值税。本案当事人为规避所谓的税费,挖空心思变法子钻空子,结果得不偿失。这也启示人们,任何经营者都应当诚实经营,守法经营。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和政策,即使当事人之间认为做到天衣无缝,但事实就是事实,谁也不能改变,法律政策谁都不能任何践踏。否则,到头来“机关算尽太聪明”,小到财产损失大到受到法律制裁,悔之莫及。

作者:杨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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