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其中任何一方不恪守诚信、不尊重法律,将为其付出代价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渝东南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二手房买房成了一件很普通的事情。本来,一方愿买,一方愿卖,双方再通过专业机构来完成交易,这并不难。
但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恪守诚信、不尊重法律,都会将“简单的事”弄得很复杂,甚至对簿公堂。本案中房屋卖方就因为自身违约,让自己和中介机构都成为被告。
首付房款17万房没到手先扯皮
2018年1月28日,家住彭水的陈云与刘东通过一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东将位于彭水县金河湾的一套房子作价52.95万元卖给陈云。同时,三方约定,签订合同时,刘东和陈云分别需向经纪公司缴纳房屋信息服务费5295元。陈云在签订该房屋二手房按揭贷款之前需支付经纪公司贷款手续费5000元,且还约定,非经纪公司原因导致该宗交易终止或违约的,信息服务费不予退还。此后,陈云依约向刘东支付了首笔房款17万元,向经纪公司支付了信息服务费4800元。
同年4月11日,陈云与刘东签订了《合同纠纷协议书》。双方约定:因刘东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由刘东在同年4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陈云购房款17万元,免付利息及违约金;如刘东未如期返还且逾期至同年5月20日之前(1个月后),则加付违约金2万元,共计19万元;刘东如逾期在同年5月20日之后返还,则应支付违约金5.295万元,合计22.295万元。如刘东不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陈云可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原购房合同继续有效,有权占有所购之房,一切后果概由刘东承担;二是以刘东和经纪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民事及其他相应责任。
但合同签订之后,刘东一直未按约定返还陈云的购房款。无奈之下,陈云一纸诉状将刘东和经纪公司告上了彭水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东立即返还购房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295万元;同时,刘东、经纪公司立即返还已支付的信息服务费4800元。
违约不愿负责任法院两审还公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于陈云要求刘东返还购房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295万元的请求,已经双方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至于陈云向经纪公司支付的信息服务费4800元,因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非经纪公司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信息服务费不予退还;本案中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刘东,陈云支付的4800元系因刘东产生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刘东进行赔偿。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刘东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陈云购房款17万元,支付违约金5.295万元,并赔偿损失48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东不服,并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解读
本案中,刘东是否应支付陈云违约金5.295万元,是其中焦点之一。本案中陈云与刘东签订的《合同纠纷协议书》,系陈云与刘东双方为解决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达成的合同,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该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刘东如逾期在2018年5月20日之后返还购房款17万元,则应支付违约金5.295万元,合计22.2950万元。由于刘东在2018年5月20日之前一直未能如约付款,故一审判决刘东支付陈云违约金5.295万元并无不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为此,律师特别提醒,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也不管是做其它什么交易,都必须恪守诚信,尊重法律。尤其是在交易过程中,要把好每一个环节的合法性,并最大限度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利益,特别是合同约定,一定要规范细致、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