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签约也是法律认可的签订合同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分析解答】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网上签约也是法律认可的签订合同的形式,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
张三和李四原本是一对邻居,2016年2月,李四想买一套某市二手房。张三名下刚好有套房子出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以60万余元的价格成交。李四说,当时他本打算和张三签上一纸协议,并支付一部分定金,但张三表示“大家都认识,折腾这些没必要”。于是,双方直接到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服务窗口填写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进行了网上签约。“当时觉得张三挺爽快的。房款还没给他,他就把钥匙、电卡都交到了我们手上。”可就在办理完网签、纳税等相关手续后不久,张三却突然变卦了,声称价格太低,房子不卖了,并要求李四和他一起去注销网签手续。说起变卦的原因,张三说:“在这个地段,这样的房子价格应该在100万以上。”他认为,最初商谈的60万元对于其明显不公,“当时张三没有做市场调查,而是误信了李四的话,才以极低的价格与其去办理了网签手续。当了解到楼市的具体行情后,才知道自己差点损失了近40万元,所以要求李四协助自己去办理网签注销手续,但遭到了拒绝。”随后,张三独自前往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申请注销网签,但被告知网上签约10天后如果申请注销必须由买方申请,或者通过诉讼,手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来注销。无奈之下,张三只得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四协助他办理注销手续。李四一方当庭向张三提出反诉,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网签时填写的信息表上已对房屋总价、每平方米价格、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卖方也已在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因此网签信息表就是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根据该市建委公示的《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买卖双方填写信息表时,需要对标的物进行确认,并明确价款、支付时限等内容,随后进行网签。因此,网签的内容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政府公布的流程,买卖房屋在网签时双方需要签订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部分,涵盖了标的、价款等主要内容,随后双方还需要签署印刷版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为产权承诺、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由于按照交易流程,双方当事人在完成网签后,需要持相关文件前往税务机关纳税,根据案情,既然当事人在并未签署纸质合同的情况下办理了完税手续,证明网签的合同效力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专家提示】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有契约意识,买卖双方一定要在签约时将双方协商的内容写进合同中去,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