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迁移户口的如何处理
答: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将户口迁移作为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条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移出所涉房屋,并就未能按约定期限迁移户口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而有关户口迁移的规定是《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此规定应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所谓“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买卖双方对户口迁移的约定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
在出卖人未能依约履行户口迁移的情形下,买受人往往提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所涉房屋的户口迁移手续,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户口迁移的请求,因户口的迁人、迁出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办理户口迁移不仅需要买卖双方配合,还需要具备特定的户口迁移条件,具体办理应由公安机关来负责,不宜由法院介人处理,该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对于该项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主张,出卖人未按约定迁移户口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