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增设车库,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奖励增设停车位,指依法律规范规定增设的停车位。其具有独立产权、权状及可单独移转。其在使用权益上,负有供“公众使用”的义务,与社会大众对于法定停车位所有权使用的排他性及价格认知上有所不同,在市场交易上法定停车位价值实高于奖励停车位(参照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2年度台上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既然奖励增设车库负有供“公众使用”的义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特别是形成了小区的情况下,建造这种类型的车库,供到访的客人、送货物到小区的超市及其他售货部门、为设置在小区的银行押运现钞等停车之用,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大陆的物权立法可以借鉴。
《物权法》第74条第1、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样的规定就包括上文中所讲到的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或者作为促销附带优惠条件,赠送给业主使用,并在此基础上预留部分车位供来访客人、送货等需要,临时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