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是在开发商能够满足业主需求基础上,将独立部分的多余车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类似于停车场的性质,但其是建立在首先为小区业主服务基础上的,而不是主要的对外销售、出租车位的职能、经营功能的释放。
第二种情况是专业的停车场经营行为典型体现。开发商或者股东集资建成出租车场,用于对外销售停车位,或者对外出租停车位。特别是对于今后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经营的趋势下,专业性的停车场可能成为主流。显然,这种情况下,停车场既可能是车场的所有者,也可能是车场的代理者,即成为所有者的代理人,代为销售车位,代为出租管理车位。要主要审查销售行为、出租行为的权限范围,只要管理经营者有权销售和出租,那么,其与购买者和承租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除非能找出车场经营者的违法之处,主要指的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要知道,现在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是越来越少,不能轻易将违约、一般性的违规,认定为违法,甚至是明显损害其他人的行为。所以,对于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性为,司法机关是予以认可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