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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拆迁安置房

丈夫更改回迁安置房登记 妻子该怎么办

日期:2016-11-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丈夫更改回迁安置房登记 妻子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李老先生是北京通州某村人,日前决定把家里的8间房分给两个儿子,大儿子李卫国分得五间,二儿子李建军分得三间,但是给李卫国的五间房中要先留下一间供自己居住使用,待其去世后再给李卫国,两个儿子每年为他提供一定的粮食供他生活。一家人签署了分家单。

2015年,因旧城改造,李老先生所在的村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政策,李老先生一家可以获得一套三居室,两套两居室。由于李老先生已去世,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便与李家兄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李家两兄弟经协商,对于安置的一套三居室,登记在李建军名下,剩余的两套两居室登记在李卫国名下,兄弟俩签订了《拆迁补偿分家协议》,并到拆迁单位办理了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拆迁手续刚办完,李卫国便出了车祸,住进医院。一天,李卫国的妻子赵红霞到医院看望时,碰到一个陌生女子也在医院里照顾李卫国,俩人有说有笑,赵红霞断定这个女人就是破坏他家庭的“第三者”。原来早在十年前,李卫国便有了外遇,近十年一直和其住在一起,但赵红霞为了顾及家庭忍了。没有想到在医院里会遇到,赵红霞与李卫国及“第三者”大吵起来,由于情绪过于激动李卫国动手打了赵红霞,赵红霞决定离婚。

李卫国担心离婚时赵红霞会分得拆迁安置房屋,便和弟弟李建军去拆迁单位更改了回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人,将原本登记在李卫国名下的两套两居室全部变更到李建军名下,这样以后房产证办下来,两套两居室都会登记在李建军名下。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有,本案中李老先生分家及李家兄弟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的事实,均发生在李卫国与赵红霞婚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分家单及《拆迁补偿分家协议》的内容,拆迁补偿的两套两居室,应算作是李卫国、赵红霞的夫妇共有财产。

由于赵红霞提出离婚,李卫国出于让赵红霞净身出户的目的,和其弟弟李建军去拆迁办更改了房屋登记人,此行为明显符合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俩兄弟到拆迁单位更名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同时李卫国也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这两套安置房还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目前不具备分割的条件。李松律师建议,赵红霞此时应当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家兄弟的更名行为无效,如果法院认定更名行为无效,待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再进行析产分割。

另外,李卫国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这种行为,离婚时对于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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