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房"和“二手房”的相关概念解析
1.“一手房”的定义
一手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开发商)以销售为目的建设的房屋。一手房买卖是指开发商依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初始确权(俗称“大确权证”)证明,将其在建房屋或已竣工房屋面向社会进行销售,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在建房屋的销售称为商品房预售,已竣工验收房屋的销售称为商品房现售。
2.“二手房”的定义
“二手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在房地产市场上,区别于“一手房”的通俗叫法,一般是指自建成后的第二次交易的房屋,这里的“手”是“交易”的意思。一手房买卖是指房屋建成后的首次交易,二手房买卖则是房屋的首次交易后的再次交易,主要包括商品房的二手交易、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二手交易等。相似的概念还有“多手房”的说法,与“一手房”或“二手房”一样,“多手房”也是从交易次数的角度对所交易的房屋的称呼,建成后经过第三次交易的房屋称为“三手房”,以此类推,有四手房、五手房等,但其实这只是人们从逻辑上按房屋交易的次数对房屋进行的分类,在现实生活中,精确地分辨某次房屋是第几次交易比较困难,也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除一手房外,其他类型的房屋交易一般统一称为“二手房”交易。
应该意的是,一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之后,开发商就该商品房次与其他卖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同》,这种交易仍称为一手房买卖,因为该交易之前的交易并未进行完毕,而是中途受阻,回至起始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经常出现错误。有人认为这种交易为二手交易,更有人认为开发商是“一房两卖”。“二手”买卖中的出售人经历了两次交易,在两次交易中其身份不同,在“一手”买卖中,他是买受人;在“二手”买卖中,他又成为出售人。而一手买卖的出售人只能是开发商。由于一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之后,再次交易时出售人仍然是开发商,且其对交易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并非因前一次交易而产生,恰好是因前一次交易的失败而继续,因此,该交易是一手交易,而不是二手交易。而且,由于前一次交易合同已经解除,再次交易时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设置于标的之上的唯一买卖合同,不存在“一房两卖”的问题。
如果商品房买受人将其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受让人来讲,其购买的是“一手”商品房还是“二手”商品房呢?毫无疑问,仍是“一手”商品房。虽然受让人是与原买受人进行交易,但他们交易的标的并非房屋,而是预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原买受人是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受让人(当然,该转让行为必须征得开发商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 该交易的结果是受让人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而《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出售方仍然是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