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6月,小李看到某开发商开盘的楼房广告宣传,广告宣传中说,该楼盘区位优越,生活设施便利,周围有幼儿园、学校、超市、水池、凉亭等。小李觉得符合自己的要求,就买了一套。谁知,等到2008年1月,小李拿到钥匙后发现,该房子与开发商售房广告上所说的相去甚远。广告上宣称的幼儿园、学校、超市、水池、凉亭等根本不见踪影。小李感觉上当受骗,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认为,那些布景设置是宣传手段中常见的,不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是小李自己误解了而已。
后来,小李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小李按照开发商的销售广告购买该房屋,其广告内容上的说明和允诺应视为合同内容,即邀约的内容,开发商应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即广告宣传中的内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此案例中,开发商进行了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可被视为是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其广告宣传中,对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这种涉及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格等影响交易的重要事项的,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写入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
【维权指南】
在房地产业大行其道的今天,房地产投资商是强势的。为了能将自己的楼盘顺利卖出,各种宣传手段尽出。消费者往往在一片片美好的介绍中降低了分辨能力。在住进去之后才恍然大悟的人不胜枚举。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房地产方面的立法也在进一步的完善中,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应该对楼盘宣传擦亮眼睛,只要是没有做出具体承诺的宣传一律都要抱着怀疑的态度。谨慎、理性的消费,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