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就此作出专项说明,确保财政资金用于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征收项目进展顺利,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约并补偿结算完毕。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再行对征收决定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已无实际意义,而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案情简介】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报纸上公告了该征收决定,原告顾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顾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撤销。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建设项目依法应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基于该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程序符合《征收条例》的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在征收过程中,实际补偿的货币已超过其在专户上存储的货币,确保了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及时足额到位。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也并不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原则。
【案例索引】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常行初字第8号。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张鹏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