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
作者:邱爱明
问:我是黎川县某村村民,2009年嫁到邻村,婚后我一直在娘家生活,既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也未在男方所在村分得承包地。2011年国家因铁路建设需要征收了我娘家所在村的部分山、田,并给了该村一笔土地征用补偿款。但村委会经民主讨论,确定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对于死亡、出嫁人员、非农户口不能参加分配。按照这个标准,我就没有资格分得土地补偿款。请问,我可以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吗?
答:你好,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分得土地补偿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看,你出嫁后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所以你仍具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你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