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可根据份额主张征收补偿款
案情介绍
1、金×1是金×2的孙女,金×2是上海市××村91号底层南间(建筑面积14.80平方米)的权利人,金×1及其女儿周鑫悦、父亲金×3三人户籍在上海市××村91号房屋内。
2、2013年9月7日,金×2(乙方)与上海市××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房屋价值补偿款为837099.52元(其中:1、评估价格361830.40元;2、价格补贴108549.12元;3、套型面积补贴366720元);房屋装潢补偿30000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共计621219.90元(其中:1、搬迁奖励费40000元;2、建筑面积奖励费74000元;3、签约奖励费160000元;4、协议生效奖励费120000元;5、购房补贴第1目167419.90元;6、搬家补助费800元;7、临时安置费9000元;8、无证建筑面积补贴50000元),乙方选择货币补偿,上海市××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应向金×2支付1488320元,在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比例超过85%的,签约比例86%至100%的部分每满一个百分点,已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户奖励20000元。现该户获签约奖励费220000元。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已由金×2领取。
律师分析
金×2与上海市××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金×2及上海市××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此均不表异议,对协议效力是可以予以确认。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明的事实,金×2作为系争房屋权利人与上海市××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金×2取得货币补偿款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金×1要求获得系争房屋三分之一征收利益的理由是金×1户籍在系争房屋内,是该房屋的使用人。金×2均确认金×1实际居住于上海市××村91号房屋内直至2006年结婚时搬离,故虽金×1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即上海市××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数砖头”方式进行征收,相关费用的结算与“人头数”无关,现金×1居住情况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房屋使用人的情形不相符。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