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5月,赵小姐在某社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承诺在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为其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将向其支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2006年12月赵小姐拿到了房子钥匙,可直到2008年1月赵小姐仍未拿到房产证。赵小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此事,均未果,而开发商也未按照承诺向其支付违约金。那么,赵小姐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赵小姐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返款,并赔偿其损失。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在交房后的1年时间里都未为赵小姐办理房产证。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