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卖出的房子能再要回吗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徐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将自有的一套商品房卖给张某。徐某须在当年12月底前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付清了房款,徐某也交付了房屋。此后徐某反悔并表示愿意退还张某房款。张某未同意,在要求徐某按约办理过户手续遭拒后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徐某不能要回房子。但是,徐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且房、款两清,徐某拒绝为张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必须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已经登记的买卖合同是否可解除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孙先生将自己的一处商品房卖与马先生,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来,由于孙先生的儿子要结婚没有房子可住,孙先生欲将卖与马先生的房子要回,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愿意退还马先生购房款。孙先生能否将已作登记的房子要回呢?
【法律解析】
可以解除合同,只要孙先生与马先生能够协商一致。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一般法律不予支持。但是,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后,房屋返还出卖人,并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相应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