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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违约责任如何分担;商品房宣传广告的内容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日期:2012-03-14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510次 [字体: ] 背景色:        

★该合同违约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2008年重阳节以前甲方交付房款现金3.5万元给乙方,甲方将该款项付清时,乙方将房产证交给甲方保管,而在此之前,乙方要向开发商领取并保管房产证。但甲方并未付款,乙方也未领取房产证。乙方是否违约?
【法律解析】
一方面,乙方作为卖方应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即拥有房产证,如乙方无法获取房产证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乙方能够获取该房产证,但因甲方未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则乙方不交付房产证是合理的,乙方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商品房宣传广告的内容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案情简介】
2006年,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处住宅,其广告中宣称无偿提供从住处到市区某处的公交。公司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加上此条。李某签订了正式合同,并交了房款。入住后,李某发现此条款并未兑现,遂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
该广告内容属于要约。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房产公司售房合同广告声明的内容没有订入合同,也应当认为是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经催告仍然不履行的,李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并可要求赔偿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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