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是兄弟,父母去世后,B以公证书的形式声明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尔后,A持该公证声明及其他必须材料申请因继承产生的转移登记。登记人员告知A:须补充B的配偶同意他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证明。试问:放弃继承权是否须继承人的配偶同意?
在房屋继承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无须其配偶同意,主要理由:
1、继承权不是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指继承人因行使继承权而取得的死者遗留的房屋所有权。继承权是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前提,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结果。继承权和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不同的民事权利。
2、继承权与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在顺序上有先后
《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有的登记人员据此认为,继承权和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同步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当然依法取得遗留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是放弃了夫妻共有的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权,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得到配偶的同意。本案中,登记人员要求A补充B的配偶同意他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证明应当是基于此认识。
其实,继承权与继承的房屋所有权在顺序上是有先后的,按《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权产生。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有了继承权后,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遗留房屋的所有权。故继承权产生在先,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生效在后。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无须其配偶的同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质言之,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和身份关系的人才有继承人资格。继承人的配偶只与该继承人有身份关系,属于该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但与该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无血缘和身份关系,故继承人的配偶无该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资格,亦无继承权。本案中,B的配偶不具备其父母的继承人资格,自然没有继承权。
如前所述,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和身份关系取得的权利,它是专属于继承人的,有别于在其基础上取得的遗留房屋的所有权。按《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权的放弃须由继承人为意思表示,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须自己同意,无须他人许可。本案中,登记人员要求A补充B的配偶同意他放弃继承权的认识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