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G银行诉称,王女士于2012年购买了一处房产及两个车库,均向该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借款期限10年。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基准利率,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
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双方同意将王女士名下的房产和车库作为抵押物并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银行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
贷款发放后至2014年6月16日,王女士按期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2014年7月11日,王女士因溺水死亡。G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的父母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的母亲提交公证材料明确表示放弃对王女士遗产的继承权。银行遂于庭审时当庭撤回对王女士母亲的起诉。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清楚,借款人王女士死亡后,其父亲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王女士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女士所欠银行的债务,遂判决王女士的父亲支付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